2011年4月12日,中央编办印发了《机构编制“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受理、办理、办结、情况分析和报告、纪律和责任、附则等内容。与《原规定》相比,《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不同:
一是在标题上。原来是《中央编办“
二是在依据上。《原规定》的依据是2005年以前中央编办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等规定的政策文件,而《规定》的依据则是2007年2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9年6月《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层次更高,权威性更足。
三是在受理主体上。《原规定》第三条规定“监督检查司是中央编办‘
四是在受理范围上。《原规定》第二条对受理范围的界定是以2005年中央编办提出的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为基础的。但是在2007年《暂行规定》和2009年《解释》颁布后,监督检查的范围有所扩大和增加。为此,《规定》对受理范围作了修正,在第三条规定了10款,比《原规定》多了4款,内容更加丰富,分类也更加科学。
五是在办理权限和方式上。与《原规定》相比,《规定》新增了地方各级编办办理举报件的职责权限,在第九条规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举报地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办理”。在此基础上,办理方式具体划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类型。下级编办在办理上级编办转办、交办等工作时,依据更明确,上级编办督办时抓手更硬,加强了上下的协作配合力度,形成了合力。
六是在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上。《原规定》在总则的第四条规定了对举报件分析研究和专项核查的内容。《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内容,将“情况分析和报告”作为单独一章,增加了地方各级编办与上级编办沟通信息的要求和向上级编办报告举报受理情况的义务。
《规定》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对过去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固化。2006年中央编办出台《原规定》后,经过4年多的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央编办将其总结提升为政策,以《规定》形式印发。二是适应了形势发展的新要求。《规定》从政策法规依据、举报渠道、受理范围等方面,很好地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有效强化了地方编办的责任。通过明确地方编办的受理主体地位和有关责任,有效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加强了上下级编办的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