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垂改”促管理体制优化。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按区域设3 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派出机构;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保留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将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整设置为市级执法队伍,实行派驻体制,推进全省异地交叉执法,加强全省执法力量统筹。
二是推“整合”促职责科学配置。进一步整合原来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承担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拓展到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地监管、新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会同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实施,明晰各级生态综合执法队伍权责界定。
三是推“下沉”促基层编制保障。推动各设区市生态执法支队内设机构设置向执法业务科室倾斜,内设机构中,综合科室仅设办公室及人事科,其他均为执法业务科室,人员编制重点保障执法岗位;加强编制资源倾斜力度,全省各地生态执法队伍从相关部门划入编制308名,推动9个设区市编制资源向派驻县(市、区)执法大队倾斜,执法一线编制占比达到82%。
四是推“共治”促流域执法创新。设置省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支队,设立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承担九龙江流域跨设区市的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构建“要素多元管、源头协同控、问题系统治、成果共同享”执法模式,打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壁垒,实现由沿线4个设区市“各管一段”向全流域“共管共治”转变,目前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6.9%,比改革前提高9.9个百分点。
五是推“联动”促部门履职合力。推动建立污染防治“监测、监管、执法”三方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围绕提升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解决百姓身边突出问题,全要素调配整合机构编制和业务资源,突出科学统筹、合理分工和快速反应。强化监管部门、执法队伍、监测机构协同配合,细化响应级别,实施分类治理,“发现问题、联动执法、督促整改”全流程闭环管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六是推“评估”促执法效能提升。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建立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效能评估机制。聚焦队伍建设、执法力度、办案质量、指导帮扶、优化创新等方面,设置5个可量化指标和48个细化指标,完善评分细则,借助数字化信息平台实施常态化评估和执法情况实时评判。指导各地开展执法效能自评,组建联合评估组,对市本级9个支队、派驻县(区)18个大队、100多名执法人员和部分执法对象开展评估。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机构编制部门研究解决的,统筹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属于被评估部门应当整改的,及时研究并督促整改。